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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商标案七年落槌:提交材料指向江津酒厂涉嫌伪造证据

发布时间:2020-01-07点击量:204

历经七年“江小白”商标权纠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画上了句号。

  重庆江小白酒业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向中国科技新闻提供了一份于1月6日发布的声明,声明称“我司于1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对我司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

  据江小白公司向中国科技新闻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年纷争

  据了解,2011年,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了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于年轻消费群体的白酒产品。随后,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和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正式签订了一份《定制产品销售合同》。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在这份销售合同签订前,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12月19日起,陆续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后,相关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后来又都转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据江小白公司为中国科技新闻提供的声明称,江小白品牌于2011年12月创立并申请注册商标,自2013年开始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于2017年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胜;2018年二审失利,随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历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此事画上句号,也为我司专注于生产经营提供了有效保障。

  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陷入了商标争夺战。

  2016年,经江津酒厂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江小白”商标无效。

  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经历一、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江小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被申请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江津酒厂。

  再审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2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历经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此事画上了句号。

  再审的证据之争

  据江小白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江小白公司在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多达73的证据,江津酒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39份证据。

  在江小白提供的73份证据中,有8份证据是要证明江津酒厂提交的定案证据及其他证据涉嫌伪造,并存在虚假陈述等问题。

  在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强调了江津酒厂“已经在使用‘老江白’酒品牌,而‘老江白’与‘小江白’‘江小白’属于近似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诉争商标第10325554号“江小白”是继续合法有效还是被撤销无效,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判决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类似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示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法的判决维护了江小白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此,中国科技新闻采访了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研究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

  王辉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本案中,诉争商标虽然是由格尚公司申请注册,但在2016年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江小白公司,因此该商标目前属江小白公司所有,该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同时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谈及的他人合法权利主要包括他人在先使用;在先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以及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因此,本案中,如江津酒厂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在江小白商标注册前即已使用该商标,亦可对抗江小白公司,使“江小白”商标无效。

  王辉说,但本案中,江津酒厂公司提交的证据大多为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形成的证据,因此,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属于江津酒厂公司所有,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以及江小白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并未侵害江津酒厂公司的合法权益。最高法的判决维护了江小白公司的合法权益。